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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宇飛)近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文化娛樂法治研究中心主辦的“科學認識直播打賞 促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研討會在京舉行。會上,上海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玄表示,直播打賞是一種消費服務,屬于服務合同行為,要科學規(guī)范直播打賞,保障網絡直播行業(yè)有序發(fā)展。
上海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玄。來源:受訪者供圖吳玄稱,對于直播打賞的法律性質認定來說,學術界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服務合同,這是有償合同;另一種是贈與合同,就是無償性合同。直播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可以從兩個方面去考慮。
第一,直播打賞行為與表演行為是否有對價。一場直播中,用戶通過打賞能獲得平臺提供的增值功能服務、主播的認可肯定,或是物質之外的一種精神滿足,也就是說打賞行為存在對價。在整個直播平臺中,相對觀眾,主播具有稀缺屬性,用戶可通過打賞的方式來獲取更好的滿足感。
第二,直播打賞對于雙方行為有多大約束。吳玄認為,在大多數(shù)場景下,用戶打賞應該屬于服務合同模式。從用戶和平臺的關系來說,肯定是消費關系,用戶和主播其實也應該是消費關系,平臺和主播之間是一個勞動或勞務合作的關系。總體來說,直播打賞是一種消費服務,與服務合同方式更相近一點。
吳玄認為,科學規(guī)范直播打賞,保障網絡直播行業(yè)有序發(fā)展??梢詫χ辈热葸M行分類,比如直播帶貨、知識付費、才藝表演以及個人生活分享等不同類型。
對于直播打賞的法律規(guī)制,他認為,不應當對直播內容進行“三六九等”的劃分,可結合主播之前是否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以及程度,建立信用懲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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