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員工騙回辭職報告竟撕毀沖馬桶,被開除后要求公司賠償28萬,辭職還有效嗎?法院判了
打工人也有“世界這么大,我好想去看看”的夢想,如果一時沖動,上一秒提出辭職后,下一秒就想“撤回”,這樣操作行嗎?辭職申請有法律效力嗎?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秦某某是徐州XX車橋有限公司的員工。
2015年9月18日,案外公司的車輛進入公司處運輸貨物,期間該車輛裝運了公司的部分廢舊鋼材,因公司單位車輛出入需要開具出門證,秦某某以經手人的身份開具出門證,2015年10月23日公司對此事進行調查。
2015年11月4日,秦某某向公司出具一份辭職報告,內容為:由于個人家庭原因,不能在公司繼續(xù)工作了。
公司收到該辭職申請后由兩名管理人員簽字同意。
此后幾天,秦某某到公司人事工作人員邵XX處要回上述辭職報告并撕毀。秦某某主張其不愿辭職便收回辭職報告,公司主張秦某某以查看有無遺漏內容為由要回辭職報告,進而將其撕毀。
公司看到辭職報告沒了,2015年11月13日,公司召開會議討論違規(guī)運輸物品事宜,決定解除與秦某某的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理由為秦某某違規(guī)開具出門證,對公司物品標識為相關公司自帶,致使相關方違規(guī)進入公司運輸了公司廢舊鋼材數噸,給公司造成財產損失,違反公司管理規(guī)定。故公司解除與秦某某的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5年11月19日,秦某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28萬余元,仲裁委駁回。秦某某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辭職行為屬形成權的一種,自到達公司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公司再行解除也不影響秦某某辭職的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認為,秦某某在2015年11月4日向公司出具辭職報告,辭職理由為個人家庭原因,且公司的部門負責人劉玉州在該辭職報告上已經注明同意,因此秦某某的辭職行為已經得到公司的認可批準,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單方辭職行為并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該辭職權為形成權的一種,自到達公司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因秦某某的單方辭職行為而解除,其事后撕毀辭職報告的行為及公司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為,均不影響秦某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秦某某要求判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及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訴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員工上訴:原件已經被我收回銷毀,我的辭職行為作廢了,是無效的
秦某某不服,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如下:
公司提交的辭職報告系復制件,原件已經由秦某某收回銷毀。秦某某書寫的該辭職報告僅有自己的主管和生產經理簽字批示,公司的人事主管部門并未批準,因此該辭職行為不僅未完成,而且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不能證明秦某某的辭職行為已經完成。公司無法提供辭職報告原件以及之后公司作出的解除與秦某某勞動關系的行為也證明了公司是認可秦某某的辭職行為作廢了,是無效的。根據民法的原則,后行為即公司解除與秦某某勞動關系有效。同時,秦某某的辭職行為是在秦某某的上級誘導下作出的,正是因為秦某某感到被欺騙和冤枉才拒絕主動辭職,把辭職報告原件主動要了回來。
二審判決:辭職的意思表示到達公司就生效了,沖入馬桶也不能起到撤回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并且勞動合同只能解除一次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秦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其辭職的意思表示已明確到達公司處,公司在知悉其辭職表示后亦認可批準,并經部門相關負責人簽字同意。故依照上述法律之規(guī)定,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已經秦某某行使單方解除權而告解除。
秦某某上訴主張其辭職行為無效,理由有四點:第一、辭職報告未經公司人事主管部門批準,其辭職行為未完成,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第二、公司后續(x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應視為認可辭職行為已經作廢;第三、辭職報告經其本人收回并撕毀沖入馬桶,應視為其撤回了辭職的意思表示,撤回不需要對方同意;第四、秦某某之所以作出辭職報告系因公司欺騙,此后決定拒絕主動辭職。
徐州中院認為,秦某某的各項主張均不能成立。
本案中,秦某某的辭職意思表示已經做出且已到達公司,公司對其辭職報告亦予明確回復。在雙方勞動關系已告解除的情況下,秦某某再反悔要回辭職報告并將其銷毀,不能起到撤回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
綜上,秦某某的各項主張均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勞動合同系勞動者單方解除并無不當,秦某某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賠償金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實難支持。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